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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迎来大变革!一文看懂《学位法》!

广州嘉华世达62025/01/13

20244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正式出台,并于20251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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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是学位制度第一部法律层级的文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这一制度最基本和最显著的特征,是将学位类型明确划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类。


⭐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同等重要!


在法律意义上,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已然同等地位、同等重要。


如今,《学位法》正式生效,为实践导向的人才培养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专业学位,已经和学术学位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硕士研究生招生总人数中,学硕的招生占比越来越小,从2013年的近60%,逐渐下降到不足40%。反观专硕,2017年专硕招生人数首次超过学硕,成为研究生教育主体,如今规模已超六成,人才培养结构迎来了历史性调整。


2023年,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提到新设学科专业以专业学位类别为主,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只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授权点为主。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2023年度审核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中,也体现了这一方向。这次共新增1921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含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和既有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学位点),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点357个,专业学位硕士点1564个。


淮阴师范学院、南京工程学院、台州学院等高校,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点超过10个。淮阴工学院和临沂大学新增的硕士点,均为专业学位硕士点。


显然,此次学位授权点审核增列在专业学位结构与规模上,充分适应了社会的现实需求,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向专业学位倾斜。培养专业学位为主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正在成为时代主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朱晓宁表示,为了更好地让人才培养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分类培养是十分必要的,“把研究生学位划分成专业型和学术型,有利于国家从理论研究、产业实践等不同方向培养人才。”他认为,强调分类培养的同时,需要开展分类选拔,才能促进分类培养达到目标。


学硕与专硕同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培养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不同模式,但殊途同归,终点均为育人。要构建中国特色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须得不断探索、不断前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让学硕、专硕更好地“各司其职”。


我们再来看看《学位法》自202511日起施行之后,学位法对学位授予程序怎么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理学位争议?


01 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有何区别?

《学位法》规定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


  • 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

  • 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02 学位授予程序中如何答辩?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答辩、决议、颁证等环节,其中答辩环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


  • 硕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三人

  • 博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03 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情形有哪些?


  •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 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04 如何处理学位争议?


  •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 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

  •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于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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